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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职普融通,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职普融通实验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职普融通实验班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置意义】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要求,构建高中阶段职普协调发展、融合发展的办学新格局,建立多样化人才培养机制,满足不同禀赋学生的发展需求,我省创新实施职普融通实验班项目。为保证项目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职普融通实验班项目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在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中设立专门班级,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两类教育实行“课程同建、资源共享、学籍互转”的因材施教项目。
第三条【培养目标】职普融通实验班培养具有就业技能的高素质综合性职业后备人才。
第四条【项目申报】职普融通实验班项目通常在县域普通中学或市区优质中职学校设立,由各设区市(含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每年向省教育厅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招生工作
第五条【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批准后,职普融通实验班项目方可招生。市区优质中职学校举办的实验班可面向全市招生;县域普通中学举办的实验班应面向本县(市)域招生。每年各项目招生人数以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数为准,不得超计划招生。职普融通实验班招生计划实行单列。
第六条【宣传工作】通过推介会、咨询热线、组织家长学生参观等形式,宣传学校和项目的良好形象及发展定位。
第七条【招生职责】在所在地市教育局领导下,各招生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选拔办法,公平公正公开开展招生工作。
第八条【招生批次】职普融通实验班与普通高中同步填报志愿、同步录取。有空余招生计划的,再参与中职批次录取,原则上不低于本区域普通高中录取控制线。
第九条【招生反馈】对录取最低分连续两年低于普通高中录取控制线的学校,经研究后,停止举办职普融通实验班。
第十条【预报名】可视情况在中考或中考成绩出来之前组织学生预报名,主要根据学生对技能培养的适应性进行选拔,通过的学生再填报职普融通实验班项目。
第十一条【录取】录取后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学籍注册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录取学生应注册为中职学籍。学籍注册后不得擅自调整。不在全省职普融通实验班学籍信息库中的学生,将不能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学籍转换】经省教育厅批准后,职普融通实验二学期开学前后一周集中开展学籍转换申请工作。之后各学期中确有转换需求的学生,也可提出申请。高考报名后不可转换学籍。
学籍转换学生生源仅限该实验班原有招生范围。各设区市制定学生学籍转换的相关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主管教育局及市教育局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四条【总量限制】各实验班学籍人数上限固定。实验班学生转出后,方可转入同等数量符合条件的本校或原有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学生。经省教育厅批准后,调换后的学生学籍纳入全省职普融通实验班学籍信息库中,学生方可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资助政策】凡属实验班注册中职学籍学生,符合规定的可享受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学生学籍调换普通高中后,不再享受中职资助政策;学校应及时变更中职学生资助系统相关信息。
第四章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普遍推行导师制,选好配优班主任队伍,关心学生成长,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课程设置】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和《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要求,制定学科性课程与技术技能课程相结合的综合课程体系。普通高中开设的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等主要课程,均应在实验班开设。
第十八条【文化课改革】文化课教学环节改革创新过程中,要注重兴趣引领,避免单纯刷题,通过提升综合素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学生的长远职业发展能力。学校要组织职普融通实验班学生经常参加当地普通高中各类统一评价性考试,不断提升学生学业水平。
第十九条【强化技能培养】经省教育厅批准后,职普融通实验班要坚持德技并修、学业兼顾、工学结合育人机制。各类职普融通实验班要纳入职教竞赛体系,参加相应级别技能竞赛,实现以赛促教。可组织校级技能竞赛,竞赛获奖学生可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师资结对支援机制】项目承办设区市应建立师资结对支援机制,促进普通高中学校与中职学校师资交流。交流教师可享受相应评优评先晋级资格及激励政策。普通高中职普融通实验班教师纳入国家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培训体系。
第二十一条【淘汰机制】职普融通实验班要建立相应淘汰机制。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经警告后仍不能改正的学生,可予以退学或退出培养程序处理。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省厅层面】省级层面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育厅主管副厅长牵头,由职成教处、基教处、学生处、发展规划处、学生资助中心等处室,以及省考试院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十三条【市级层面】项目所在地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直接调度安排,重点做好师资保障、学籍管理、经费支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校级层面】承担项目各校要精选优秀管理团队和教师,严格管理,优化培养过程,打造学生成长成才良好环境。
第二十五条【生效及解释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职普融通实验班转学申请(确认)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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